上海市新药设计重点实验室管理条例
(2013年10月20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市新药设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确保实验室建设及后续运行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由上海市科委批准建设,将严格遵守《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管理规定,接受上海市科委领导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实验室依托于华东理工大学,挂靠药学院,将严格遵守学校及学院关于实验室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接受相关上级组织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实验室以信息为导向,以方法为基础,以创新药物先导化合物的发现与优化为目标,瞄准国际生命科学发展的前沿领域及药物研究的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相应的化学和生物学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发展从基因组到靶标再到药物的研究方法,建立相应的技术平台和人才队伍。
第五条 实验室具体研究方向为药物化学生物学方法、药物信息与设计方法、药物合成及优化方法,三个方向紧密联系,发挥学科交叉优势,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培养高水平药物研究人才,将实验室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创新药物研发基地,在我国药物科学基础研究领域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
第六条 实验室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管理和运行机制,鼓励一切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学术活动,鼓励与实验室之外的其它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科研实体所进行的学术交流活动,同时欢迎国内外科研人员来实验室进行交流访问、合作研究。
第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实验室所有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研究生,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也应遵守本管理条例。
第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实验室,根据实验室建设及运行中的实际情况,本条例应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九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全面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的聘任依据《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主任对实验室科研活动、实验基地建设、人员聘任、经费使用、研究生教育等进行全面统筹和管理,实验室一切重大活动均需经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核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实验室设专职秘书1名,协助主任、副主任完成日常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等,并对开放课题进行审批,学术委员会成员的聘任依据《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中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规定执行。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暨学术年会,审议主任工作报告、代表性研究成果、各课题组工作及开放课题,并讨论实验室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学术带头人引领制与课题组长具体负责制,下设若干课题组,组长负责课题组日常事务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成员为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主体,应充分利用实验室平台资源,积极开展各项科学研究活动,展示实验室的学术成果,协助主任、副主任完成实验室年度总结与考核工作,并接受实验室考核。
第十五条 实验室设立门户网站,用于发布开放课题指南、工作动态和科研成果等信息,网站是实验室外部宣传的重要媒介,应保证所发布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实验室贯彻科学、民主、透明的管理方针,实行室务公开,凡是重大决定均需民主决策方可执行,同时接受各级人员监督。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实验室财务是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行的基本保障,应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合理规划财务支出。
第十八条 实验室所管理的经费主要指上海市科委用于实验室建设及运行的专项基金、依托单位财政拨款及通过其它渠道筹措的拨付给实验室的基金,各研究人员获得的科研经费自行管理。
第十九条 经费使用以维持实验室有序运转、促进实验室各项建设工作为目的,主要用于实验室运行费、学术委员会会议费、成果奖励、仪器购置、科研交流、开放基金等。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财政法规,贯彻《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指导精神,认真执行依托单位的相关财务规定,切实做到财务清晰、使用合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经费由实验室主任统一管理支配,日常支出需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字同意,大额支出经实验室讨论后决定。
第二十二条 财务使用情况由实验室秘书进行记录、整理、统计,用实验室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及其他支出需同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交实验室秘书处,用以财务决算和审核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财务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汇报和总结,由管理人员负责提供相关数据,并接受各级人员监督。
第四章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所有由实验室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为实验室固定资产,由实验室统一调度支配,严禁任何人将公共财产据为已有。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的科研设备管理与使用制度,做到科研设备均由专人负责,同时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和共享。实验室仪器设备对外开放,采取有偿使用原则,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规定,所收取的费用纳入实验室财政管理范畴,统一支配。
第二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定位存放,并实行专人管理制,仪器负责人需做好仪器的保养、维护工作,做好仪器使用记录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仪器负责人应定期举行有关仪器基本原理和操作的讲座与培训,编写培训手册、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指导测试人完成测试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仪器实行预约制,按预约时间使用,使用之前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培训合格之后方可进行实验,实验完成之后填写完成的实验记录,注明使用人、时间、测定样品及仪器的完好程度等。
第二十九条 实验仪器应制定操作规程,所有人员进行实验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仪器使用完毕要进行必要的检修、复原。
第三十条 测试过程中应注意爱护仪器设备,仪器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工作人员,严禁擅自拆卸、修理。
第三十一条 因操作不规范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的仪器故障,由测试人及其课题组长承担责任,并酌情赔偿。
第五章用印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印章由实验室主任监印。
第三十三条 凡以实验室名义发布的公文,需经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查合格后,方可用印。
第三十四条 凡以实验室名义上报各种材料、签订各种合同协议、出具证明公函等,需提供具体责任人签名的相关材料,经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核后,方可用印,并注明用印时间、事由、使用人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秘书负责做好印章使用的记录、整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应切实加强印章管理,如违反规定用印并给实验室造成损伤或带来不良影响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上海市新药设计重点实验室(华东理工大学)”,英文名称为“Shanghai Key Laboratory of New Drug Design(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新药设计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