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药设计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新药设计重点实验室

固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131020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上海市新药设计重点实验室依托华东理工大学建设,是上海市科委药物研发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的基地,是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摇篮,是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窗口。

第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固定人员的作用,使实验室拥有一支科研业绩优秀、结构合理稳定的人才队伍,确保实验室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指长期稳定在实验室中开展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包括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固定人员是实验室人员构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实验室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中坚力量,对实验室的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全面发展起最重要作用。

第二章  固定人员职责与聘任

第四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应是在职的、对实验室发展具有贡献的人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岁。

第五条  固定人员职责:

1.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负责实验室各种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规章制度的制定;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行;依据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管理;负责实验室经费管理,根据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安排实验室经费的使用。

2. 实验室副主任的职责:协助、配合主任进行组织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实验室的工作计划和规划,安排、督促科技人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阶段工作考核。

3. 专职秘书作为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协助主任、副主任进行实验室日常事务的处理。其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安排的各项工作;做好学校、上级部门与实验室之间的沟通、联络工作;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学校所安排的各项任务;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和转化、学术交流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做好实验室资料收集、档案管理、年度统计等工作。

4. 实验室研究人员需服从实验室的统一管理,依据实验室的需要开展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围绕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内容积极申报科研课题、开展科研活动,重点实验室必须在其成果中得到体现,并主动为实验室提供个人的获奖成果、发表论文、出版论著、专利等相关材料,协助进行实验室的其他工作等。

第六条  实验室主任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60岁。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实验室主任的聘任和调整报市科委备案。副主任由学校聘任。

第七条  实验室专职秘书以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具备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研究人员应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国内外最新动向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业务素质,能够带领或参加科研群体做出高水平研究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除主任、副主任以外的其他固定人员实行双向选择制度,双选程序为:

1. 固定人员及流动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2. 实验室主任提出调整固定人员名单的建议;

3. 实验室固定人员名单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批;

4. 实验室主任正式聘任固定人员;

5. 对不能承担实验室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人员,主任提议退出者名单,由学术委员会审批,并报批市科委;

6. 已退出实验室的人员,若想加入实验室,需按第八条第1款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九条  实验室在人员聘任中将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开放、流动和协作的运行机制;固定人员以三年为一任,人员保持相对稳定,期间确实需要调整的,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建议并需说明调整原因等情况,上报相关部门核准。

第十条  实验室有权对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活动或其它正式场合中,故意诋毁实验室声誉、损害实验室利益的固定人员,予以警告或解除其实验室固定人员资格。

第三章  固定人员的权利

第十一条  所有实验室固定人员均享受实验室成员的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 对实验室管理和发展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2. 对实验室仪器设备(设备使用相关费用按实验室规章制度执行)的使用权;

3. 在实验室中开展与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相关的科研工作;

4. 以实验室名义的获奖成果、授权专利、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成果推广与转化、技术转让等获得实验室科研奖励经费支持;

5. 对在本实验室研究方向上取得原创性或标志性成果的固定成员,可获得相应奖励和待遇;

6. 根据实验室学科发展方向的需要和规划,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邀请国内外专家来实验室进行短期访问或学术交流的权力。

第十三条  对实验室科学研究、管理和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实验室固定人员,实验室将予以特殊奖励。

第四章  固定人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  所有实验室固定人员应履行实验室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必须爱护实验室的公共财物、仪器和办公设备,服从实验室的统一管理,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每年须在实验室工作一定时间,进行与实验室研究方向和内容相关的研究工作,并完成年度研究任务。鼓励实验室以不同研究方向或研究内容的固定人员形成团队,开展高水平合作研究。

第十八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以专著、论文等形式发表的研究成果均应将实验室作为第一署名单位,申报项目、申请专利、转让技术成果、申报奖励等按实验室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需围绕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积极开展科研工作,积极主动地为实验室年报填写提供相应材料,配合实验室完成年度考核与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应积极参加国际国内的学术会议及实验室组织的学术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在国内外的重要学术活动和其他正式场合中,应积极宣传实验室,注意维护实验室的名誉、利益和学术地位,为促进实验室的发展,实现实验室的战略目标贡献力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网页发布时间: 2019-06-05